业主王小姐停在小区的电动车被盗,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松江区法院认为王小姐与物业公司无保管协议,判决驳回她的诉请。
今年5月2日晚7时许,王小姐将刚买两天的电动车停在住所底楼,3小时后下楼发现车已被窃。后来她多次找物业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均遭拒绝,于是将物业公司告进法院。
王小姐认为,她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有责任保障其财产安全,故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车辆被盗损失的50%即1075元,以及交通费、误工费200元。
物业公司辩称,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和房屋安全监管,对小区业主停放在小区车库外的个人财物没有保管义务,故不同意王小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姐缴纳的是物业管理费,并没有与物业公司另行签订有关被盗车辆的保管合同并缴纳相关保管费,故王小姐以被告未尽保管职责为由要求赔偿电动车被盗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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