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获悉,辽宁省将出台《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做出上述规定,以保证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就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将被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可靠,我省拟规定,建设项目应在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验、检测,收集有关数据,形成自查报告。
同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在20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