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7月28日发布征求意见。该条例共十章104条, 而《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只有七章38条,就内容而言,《征求意见稿》涉及物业管理的范围更加全面广泛、详细具体。《征求意见稿》较之《办法》具有五大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归属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居民在物业管理事务中,如遇到纠纷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解决,或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反映。而《办法》中则没有明确规定,仅第七条有相关内容,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帮助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车库及车位的归属问题。《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该项规定也正是紧密结合了《物权法》第七十四之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小区物业强售地下停车场的行为已成为明显的违规操作,利害关系人可依据此项规定进行维权。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前期物业的聘用方式。《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物业项目的规划设计、设施配套、施工安装、房屋交付等事项,结合物业管理的特点提供建议。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直接指定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年代将一去不再复返。
四是明确了物业管理费的交纳方式。《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未约定的,由业主共同委托的第三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统一收取后,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交纳。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业主尚未入住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也就是说,只要买受人在未登记入住之前就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摒弃了此前只要房产交割无论住与不住都要交纳物业费的弊病。
五是明确了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实行监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三的比例,一次性向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帐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第七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部门核实后,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根治了以往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推脱责任不予维修的垢病。
另外,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大会将掌握物业服务企业的“生杀大权”。业主大会可以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还可依法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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