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2002年8月1日起率先在全国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商品房销售按套内面积计价制度。该项规定的实施对解决商品房面积纠纷、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持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肯定。
从2008年8月1日起,重庆市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两种方式并行。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同时公布拟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以及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积单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对外公布本地区商品房价格时,应同时公布商品房建筑面积价格和套内建筑面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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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重庆商品房销售实行建筑面积标价与套内建筑面积标价并行
发布: 2008-8-05 13:55 作者: 佚名 来源: 商务部 评论:0 查看: 39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