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大连视窗7月4日电 建筑工程擅自转包,这些年屡见不鲜。瓦房店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到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楼的合同之后,反将其中部分工程擅自转包给了大连市沙河口区一个没有建筑资质的个人丁某组织人来进行施工,双方约定:丁某除了向转包公司按总工程造价缴纳10%的税金及管理费外,其他一切事务与公司无关,独立经营。仿佛通过这种挂靠的形式,越过工商注册,便可随意组成一个经济实体。没曾想,丁某建楼,外赊材料钢材货款,原告起诉,日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与建筑商一块跟着担责。
2006年8月,被告丁某“挂靠”瓦房店某建筑工程公司之后,曾经与某钢材经销部共同签订一份350吨钢筋购买协议,每吨价格3000元钱。先后实际提货78.6吨,仅付货款2万元钱,其余货款久拖不付。于是,瓦房店市某钢材经销部经理先是找到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谈及此事。2007年5月31日,开发商副总还向原告方出具书面承诺:此项材料价款由大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偿付。除此之外,被告丁某还打欠条保证,如愈期不还,同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实际还款仍然属于“纸上谈兵”,丝毫没有进展。
因此,瓦房店市某钢材经销部便将被告丁某连同开发商与建筑商一块儿起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开庭当天,被告丁某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尽管开发商与建筑商方代理人等到庭应诉,但都想不承担任何责任。最终,瓦房店市法院仍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丁某承担这笔贷款给付义务以及违约的责任,由开发商与建筑商方来共同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