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该标准按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因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超过六层为200元/建筑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缴纳。2月1日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按新标准执行。
2008年2月,市建委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召开专家顾问组会议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研讨。经过研究决定,本市按照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8%进行测算,确定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通知》要求,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时间应当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2月1日后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为100元/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为200元/建筑平方米。对已按房屋总价2%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到原交存单位办理多退少补手续。
另外,售后公有住房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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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确定 高层200元/建筑平方米
发布: 2008-6-23 09:28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评论:0 查看: 149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