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屋顶防水设计
屋顶是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应能抵御自然界各种环境因素对建筑物的不利影响。首先是能抵御风、霜、雨、雪的侵袭。其中,防止雨水渗漏是屋顶的基本功能要求,也是屋顶设计的核心。
1.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耐用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分为四个等级,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并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屋面工程技术规程》(GB50207—94)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及防水耐久年限等,将屋面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均有不同的设防要求,详见下表。
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要求项目 屋面防水等级 Ⅰ Ⅱ Ⅲ Ⅳ
建筑物类别 特别重要的民用建筑和对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高层建筑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非永久性的建筑
防水层使用年限(年) 25 15 10 5
防水层选用材料 宜选用合成高分子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等材料宜选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细石混凝土、平瓦等材料 应选用三毡四油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刚性防水层、平瓦、油毡瓦等材料可选用二毡三油沥青防水卷材、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沥青防水涂料、波形瓦等材料设防要求 三道或三道以上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且只能有一道厚度不小于2mm的合成高分子涂膜。 二道防水设防,其中应有一道卷材,也可采用压型钢板进行一道设防 一道防水设施,或两道防水材料复合使用 一道防水设防其次,屋顶应能抵御气温的影响。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候相差悬殊,通过采取适当的保温隔热措施,使屋顶具有良好的热工性能,以便给建筑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也是屋顶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2.屋面排水应优先采用外排水;高层建筑、多跨及集水面积较大的屋面,应采用内排。<通则第4.4.2条二>
3.屋面排水设计要合理,如:排水是否顺畅,排水坡度是否合适(卷材、刚性防水最小坡度2%,檐沟纵坡不小于1%。沟底落差不超过200mm)、雨水口分布是否均匀,汇水面积与雨水管径是否配套等。
三、潮湿积水房间楼面、地面及墙面、顶墙面、顶棚要有防水、防潮措施。
六、障碍设计
为使老、弱、病、残等行动不方便者能方便、安全的使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程》JGJ50-2001中关于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设计。
(一)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范围
各类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都要考虑,详见JGJ50-2001第21~24页,5.1与5.2条。
(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
主要包括入口、坡道、走道与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电梯与升降平台、厕所浴室、无障碍客房、住房、停车位等。
1.出入口:“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第7.1.2条>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的最小宽度,一般建筑应≥1.5m,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寓建筑应≥2.0m,门扇开启的净宽:推拉门、折叠门、平开门、弹簧门(小力度)应≥0.8m,自动门应≥1.0m,建筑物内所有的门均不得小于这个净宽。
出入口内、外应留出供坐轮椅者回转的面积。否则无法改变行进方向。
2.“在公共建筑中配备电梯时,必须设无障碍电梯”。电梯厅的深度应≥1.8m,按钮高度0.90~1.10m,电梯门应≥0.90m。
3.坡道:坡道的坡度大小,关系到轮椅能否在坡道上安全行驶。因此,坡度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7.2.5条表中的规定。
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0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一般设计时选用1/12的坡道,当高坡达到0.75时,坡度的水平长度是9m。需在坡道中间设深度为1.5m的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向下和向下的坡道长度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当坡度小于1/12时。允许增加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1/10~1/8的坡道,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旧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4.走道和道路:“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类别 最小宽度(m)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1.80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1.50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0.90
4.居住建筑走廊 ≥1.20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50
这些宽度,是按人流的通行量和轮椅行驶的宽度定的,一辆轮椅通行的净宽一般为0.90m,一股人流通行净宽为0.55m。则1.20m宽的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侧身互通;1.50m宽走道能满足一辆轮椅和一人正面互通;1.80m宽走道则能满足两辆轮椅互通。若走道净宽小于1.50m时,则应在走道末端设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使之能吊头行驶。
5.对无障碍其他设施的设计,详《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相关部分的规定。
七、居住建筑设计
(一)住宅: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材料等资源。因此,合理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提高住宅设计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必须遵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规定。
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3.1.1>
2.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3.2.4>
3.厨房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3.3.2>
4.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由住户自行安装。<3.3.3>
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3>
6.卧室、起居室(厅)的高度要求:
(1)净高≮2.40m,局部净高≮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3.6.2>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1/2面积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3.6.3>(局部净高是指吊柜、梁等底下的局部空间高度。)
7.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2>
8.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3.7.3>
9.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3.8.1>
10.住宅的楼梯、阳台、栏杆及窗台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前面已述,详住规3.9.1、4.1.2、4.1.3、4.1.5)。
11.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12.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设置雨罩等设施,防止物体堕落伤人。<4.2.3>
13.对设置有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有高差时,要考虑无障碍<4.2.5>
1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4.5.4>
15.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1>
16.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4.5.1>
17.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4.5.2)
18.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单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5.1.4>
19.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的1/20。
(2)厨房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20.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5.1.5>
(二)宿舍。《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1.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宿规3.2.5条)
2.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梯。(宿规3.5.3条)
八、各类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
幼、托儿所是对幼儿进行教育和培养的奠基工程,因此幼、托建筑设计的好坏,将对人一生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幼儿园接纳3-6周岁幼儿;接纳不足3周岁幼儿的场所为托儿所。
幼、托建筑设计应满足幼儿生理、心理、行为特征的需要,创造舒适的室内外环境,以适应幼儿生活规律的要求;创造阳光充足、空气清新、满足卫生、防疫要求、利于幼儿成长的环境;创造安全、利于防护的环境,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同时适应幼儿园科学管理的需要。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规定。
1.四个班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并应根据城镇及工矿区的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布点。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第 2.1.1条)
2.严禁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第3.1.4条)
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 3h(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第3.1.7条)
4.建筑侧窗采光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表3.1.8的规定。(第3.1.8条)
窗地面积比 房间名称 窗地面积比
音体活动室、活动室、乳儿室
寝室、喂奶室、服务保健室、隔离室
其它房间 1/5 1/6 1/8
注:单侧采光时,房间进深与窗上口距地面高度的比值不宜大于 2.5。
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第3.6.5条)
(1) 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