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用砂管理的通知》强调,公共建筑或高层建筑不得使用海砂。
近年来,泉州市工程建设中违规使用海砂现象有所抬头,给工程带来质量安全隐患。建筑用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以及有关规定。未经淡化、不符合建筑用砂标准的海砂,一律不得用于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对重要的建筑物预制构部件(如桁架、屋架、行车梁、大跨度托架等),禁止使用淡化海砂。在施工过程中确需使用淡化海砂的,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显著位置公示;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用砂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复验。
通知指出,凡违规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以及未落实监管职责的有关责任主体,依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行为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用砂按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损失。对违规使用海砂的相关责任主体除相应的处罚外,可同时给予取消政府投融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清出全市建筑市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最新评论
删除 引用 Guest (2008-6-12 14:23:29, 评分: 0 )
“5.12”巨大地震之后应该设想:如果沿海地区发生地震,那里的“海砂屋”会怎么样表现?特别是我们现在应该怎样对待已经出现和潜伏的“海砂屋”?对于禁而不止的滥用海砂的行为,又当如何处置?。。。。。。
关于“海砂屋”问题,笔者和《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的专家们,曾写过不少文章。[1、2、3、4、5、6、7、、],也曾提过一些意见与建议,得到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采纳与重视[1、2]。但“5.12”巨大地震,使我们进一步意识到,“海砂屋”可能会给我国沿海地区带来的潜在威胁。这是一个涉及面广、具有现实性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北京 洪乃丰 ( www.hongn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