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下称《标准》)昨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一连抛出300多条“硬杠杠”,死卡不良企业。其中拖欠或克扣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用人单位又不及时到现场处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标准》将于下半年实施。建设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电话:22207318,传真:22207166,电子邮箱:jsjlal@163.com。
东莞市建设局表示说,这一制度一改过去的宏观规定,压缩了人为操作空间。按百分制记分,企业初始分数设为100分,市建设局将依据企业发生的不良行为、良好行为进行相应扣分、加分,并按企业实际得分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工人待遇
企业拒不提供防护服
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拖欠或克扣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企业资质
没资质承揽工程
没收违法所得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安全质量
不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严重者追究刑责
未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的,未对建筑构配件进行检验的,未对建筑设备进行检验的,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取样检测的,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