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在其居住的房屋楼顶上锻炼身体时,不慎坠楼死亡。其家人将房屋修建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昨(7)日,锦江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赔偿7万余元。
2007年1月14日早上6时许,林先生上到楼顶锻炼身体,不慎坠楼当场死亡。其妻和两个子女认为,房屋楼顶外围防护设施的高度低于我国建筑规范中关于“上人屋面临空处”防护栏杆的相应要求,物业管理过程也存在严重过错行为,房屋修建公司及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了公证书证明房屋楼顶的防护墙高度约41厘米,楼顶上挂有衣物,还种有花、草、菜等,但并不能证明楼顶屋面是上人屋面,设计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
而修建公司提交了《建筑设计说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定通知单》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修建公司建设的房屋工程质量优良,屋面设计为不上人屋面,施工和设计符合标准。
法院最后判决:林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楼顶上锻炼身体应对潜在的危险有理解、辨别、判断和控制的能力,但却没有预见到,存在重大过失,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管理公司对林先生在楼顶上锻炼没有及时制止,也没有在楼顶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尽到职责范围内的必要注意义务,对林先生的死亡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损失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