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的概念与实践由来已久,项目管理理论亦已成熟,但将项目管理理论和工程监理制度具体应用于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中,即作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和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监理制还处于萌芽状态。
在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中,监理方相对于业主和承建方而言是独立的第三方。其具有双重身份,首先受业主的委托,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对建
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不同阶段进行监督管理,对工程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理,代表业主和承建方利益;同时站在第三方的立场协调业主方和承建方的关系,公平对待工程各方,确保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具有仲裁的身份。监理机构以其双重身份保证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圆满完成。
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技术参考模型由监理支撑要素、监理阶段、监理内容、监理对象和信息安全五部分组成。亦即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建立在监理支撑要素的基础上,在监理工作的各阶段结合各监理内容,对监理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证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达到预期的目的。
业主、承建方和监理方的关系可用如下示意图来表示。
从上图可以看出,业主、承建、监理三方通力合作才能完成预定的系统工程建设。
1 关于监理的现状、困惑及解析
在监理资质的管理、申请及监理业务的市场开发中,监理企业遇到许多关于监理的基本概念和困惑的问题。
1.1 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关系问题
建筑智能化技术是信息技术用于智能建筑中的一个特定的领域;反之,信息系统又是建筑智能化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从监理的角度来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和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在技术和管理上是相通或相同的。但在我国条条块块的管理体制下问题变得复杂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属建设部管,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就属信息产业部管,由此使监理企业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从而引发了许多困惑和无可奈何。
1.2 关于建设部监理企业的资质问题
建设部早已实行监理制,而且以前是以土建和强电为主。现在出现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它是由强电系统、弱电系统发展和延伸而来,集中了现代所谓的3C(Computer、Communication、Control)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综合多学科、多专业的系统工程。因此对监理工作也提出了很高的专业监理的要求,它同以土建为主的监理在专业技术上相差甚远。而建设部至今仍未实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监理制。但我国已经建设了成千上万个智能建筑工程,关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习惯的作法是由土建的监理公司兼作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监理,亦即由土建监理公司总包。但由于土建的监理公司缺乏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监理人才,而要增加这部分人才,由于专业相差太远,实属难事。所以在很多情况下使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名存实亡,只是挂挂名、签个字而已。这在以往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中已有不少沉痛的教训。智能建筑是百年大计,是长效性产品,由于监理制度不健全、监理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损失已经是严重的,甚至是不可挽回的。
1.3 关于信息产业部监理企业的资质问题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在我国已经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在以往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中,由于没有实行监理制而产生了许多问题,而且有些已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信息产业部于2003年4月1日起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但由于刚刚起步,而且信息产业部的步伐又特别慢,至今只出台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管理的有关办法,像信息系统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资质等级标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办法及其评审标准和办法等至今进展不大。信息产业部关于信息系统工程实行监理制的文件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什么规模或什么性质的工程必须要实行监理制,而只是规定“应该”实行监理制。致使一些信息系统工程的业主认为请不请监理无所谓,请了反倒多花监理费,增加投资。其实正好相反,由于实行监理制给业主节省的投资非常可观,例如有的承建方将旧的柴油发电机油漆一下就当作进口机器交给业主,监理发现了,令其退回,换成新品,光这一项就给业主挽回经济损失十多万元。还有的将三无布线产品用于工程,监理发现后,令其换成投标书中标明的品牌产品,这一项就给业主挽回了几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有的承建方,做的桥架铁皮的厚度达不到投标书的要求,接地不好等,也在监理的监督之下进行了返工或改进,这些都为免除工程后患打下了基础。可见,监理公司在系统工程的投资监理、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中都起到举足轻重的保证作用。所以实行监理制不单是“应该”,而是“必须”。
1.4 关于申请监理资质的困惑
专业从事建筑智能化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监理企业,尤其是新成立的,在申请监理资质时遇到极大的困难。
1.4.1 关于申请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监理资质问题
由于建设部没有实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监理制,所以要申请甲级监理资质就得具有30个以上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而且其中绝大部分必须是土建的监理工程师,但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专业监理工作中又不需要土建监理工程师,这就使监理企业非常为难,花几十万元培训或聘请那么多土建的监理工程师又没有用,可是没有办法,不这样做就申请不到甲级监理资质。
建设部还要求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一定要有正规的劳动合同,非但要劳动合同原件还要劳保费用缴纳凭证,无非是要求每位技术人员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要求也是照搬了土建工程的作法。但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监理企业完全不是这么一回事,它的技术人员大多是高科技人员,而国家对科技人才的流动政策是很宽松的,有的人员人事关系在
原单位当然不能跟监理公司签劳动合同,如是等等不能签劳动合同的很多,但在申请资质时就不能算在规定的技术人员数量之内。使监理企业无可奈何!
另外,业绩要求方面确实存在“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申请资质需要业绩,而且是很高的具有真凭实据的业绩,但没有资质就不允许承接监理业务,就不可能有业绩。况且对新成立的监理企业而言,公司成员业绩也不算公司业绩。没有业绩就不可能申请到资质,这就形成了“死循环”的怪圈!
但在另一方面,建设部对监理企业的注册资金又要求过低,甲级为100万元、乙级为50万元、丙级为10万元。而一个建筑智能化工程少则几十万,多则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也不少见,如此少的注册资金如何承担工程监理风险呢?这可能也是照搬土建监理的土、木、砖、瓦、石工程而来。
1.4.2 关于申请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问题
信息产业部才开始实行监理制,一些政策法规不配套是可以理解的。但在已出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有一些使企业实在难办。
首先是业绩问题,对监理企业的业绩要求非常高,而且没有业绩就会拿不到监理资质证书,而没有监理资质证书就不能承接监理业务,这不也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死循环”怪圈吗?据说根据这个条件,全国还没有一家监理企业能满足甲级监理资质条件的,可以设想,那么我国的1500万以上的信息系统工程由谁去监理呢,(资质规定只能具有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才能做),最近信息产业部下文实行“临时”监理资质的管理办法,这可以解决部分问题。这里也存在企业员工的业绩不算企业的业绩问题。不难想象监理工作的业绩实际上是监理工程师做出来的,为何不能算企业业绩呢?就是不算企业正式申请监理资质的业绩,也应该算“临时监理资质”的业绩吧!
另外,信息产业部对监理企业的监理工程师数量要求也是很高的,甲级要30个以上。设想培训30个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费,每人至少就要7000元左右,培训30名就要210000多元,这还不算培训一次不能通过的费用,这样重的费用负担是不是太重了!原因可能有两个:要么是要求的监理工程师数量太多,要么是培训费太高,高得叫企业承受不了。
1.4.3 关于监理工程师的资质问题
由于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监理资质属建设部管辖,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又属信息产业部管辖,除需申请两个资质的问题以外,还有监理工程师不能“通用”或“互认”的问题。建设部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在信息产业部申请监理资质时不算数;相反,信息产业部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在建设部申请监理资质时也不能用。这就造成了一个监理企业不但需要申请两个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而且要培训或招聘两套监理工程师班子,这对于一个监理企业是沉重而又不必要的负担。
还有,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两个部发的监理工程师都基本上不与国家统一规定的职称证书相关。例如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甚至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竟然拿不到监理工程师的证书,其实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和具有项目经理证书的技术人员经过监理培训和必要的考核(而不是考试)应该可以免试获得监理工程师证书。这才与市场经济和监理事业的基本规律相符合、也给监理企业减轻不小的经济负担,而且对监理工作也不会有影响。
1.5 关于承接监理业务的问题
监理企业在承接监理业务时也有许多困惑。
建设部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在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时不能用;而信息产业部的监理资质证书,在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业务时也是不能用。同时在申请两个资质时,监理业绩也不能通用。
具有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在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时,没有信息产业部“必须”实行监理制的硬性要求,很难接到监理业务;想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业务也同样很困难,因建设部没有实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监理制,业主单位又不愿意单独为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进行监理招标。若同土建监理公司联合进行投标,土建监理公司还不情愿,因为自己就能投标,何必再将监理业务分出去一部分呢。再有,土建监理公司承接到的监理承包业务,即便自己没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的技术力量,也不愿将这部分监理业务分包给专业监理公司。所以具有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要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业务也是非常困难的,而这一切都是人为造成的,不符合监理业务发展的规律。
具有建设部以土建为主的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由于专业的问题要想承接纯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业务当然也是很困难的。建设部虽然没有实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专业监理制,但有的以土建为主的监理公司已具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监理的技术力量,这个监理公司应该是可以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业务的。但信息产业部和部分业主就不一定认可。
在信息产业部内部还存在两种专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一种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一种是“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工程本来就是信息系统工程的一部分,为什么又要分成两种专业监理资质证书呢?这两种证书及其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也同样是不能“通用”和“互认”的。这其中的原因大概也是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利益驱动造成的吧。
2 结束语
通过如上对专业监理企业现状、困惑及解析不难看出,我国建筑智能化工程监理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尚处于无序状态。这一方面给专业监理企业的业务开展造成极大的困难,同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造成极大的损失。可以设想,工程建设的规律是业主、承建和监理三方合作又相互制约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效率,假若缺一方或一方不到位可以圆满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吗?答案是否定的。而这一切都是我国条块分割的不合理的管理体制所造成的,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是极其不利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绝非易事,但也有前车之鉴,早在几年前,由于我国三网(电信网、电视网和数字网)独立而影响了信息化事业的发展,当时提出“三网合一”的策略,但由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能实现。后来提出“三网融合”的策略,现在不就好多了吗,用户通过电信网、电视网和数字网都可以上网,甚至通过电力网也可以上网,也解决了建筑智能化一体化系统集成的问题。以作者之见,当今是否在专业监理问题上也来一个建设部和信息产业部“两监融合”呢?!假若真这样将对我国的专业监理企业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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