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是一个工程实例,一幢教学楼,长80.4M,宽11.1M,高21.1M(包括屋面装饰构架),设计方按三类防雷设防,施工图审查方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
N=KNgAe (附1.1)
式中:N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次/a)
K校正系数(取1)
Ng建筑物所处地区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次/(km2•a)]
Ae与建筑物截收相同雷击次数的等效面积(km2)
Ng=0.024Td1.3 (附1.2)
Td年平均雷暴日(按条文说明第2.0.4条表2.4,成都为36.9d/a)
当建筑物高度H小于100M时
(见式1)
式中:D建筑物每边扩大宽度(m)
L、W、H分别为建筑物长、宽、高(m)将实例中各数代人各式中
Ng=0.02X36.91.3=2.6142[次/(km2•a) Ae=23988.8X10-6≈0.02399(km2)
N=IX2.6142X0.02399=0.06272(次/a)
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2.0.3条第八项,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条文说明:学校建筑物属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应划为二类防雷建筑物,而计算结果
N=0.06272>0.06
因此,应定为二类防雷,设计按三类防雷设防是定性错误,违反了强制性条文。
二.设计人认为审查方在计算中对成都地区年平均雷暴日选取36.9d/a有错,设计人提供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附录D表,成都市年平均雷暴日为34.0d/a,如果按此计算
N=0.05637<0.06
不应划为二类防雷,应按三类防雷设防。
三.从N=KNgAe计算式分析,在建筑物的尺寸已确定的情况下,只有Ng=0.024Td1.3中的Td根据地区不同,是一个变数,在此案例中,成都的Td在采用两本不同规范取值时,得出了N值的不同计算结果。
再如根据“民规”JGJ/T16-92附录D成都Td为35.1次/a,这样根据三本规范就会得出N的三个不同计算结果,即:
当Td取35.1时,N=0.05866次/a<0.06
当Td取34.0时,N=0.05637次/a<0.06
当Td取36.9时,N=0.06272次/a>0.06
这就出现了是否违反强条之争。
四.为此笔者通过登陆“中国防雷信息网”和“防雷资讯网”中两大全国雷暴日速查系统查阅,成都年平均雷暴日均为34.6d/a。经与成都气象局相关部门证实,成都年平均雷暴日为34.6d/a。对于规范GB50343-2004附录D表出现的成都年平均雷暴日为34.0d/a,估计排印有错,应为34.6d/a,排印成34.0d/a。至此,正确的计算应取成都年平均雷暴日为34.6d/a,计算结果
N=0.05768<0.06
不应划为二类防雷,原设计防雷为三类防雷设防,定性正确,没有违反强制性条文。
五.上述之争,实质是如何正确的确定当地年平均雷暴日,由于三本规范提供的数据不一致性,当建筑物的外形尺寸和使用性质正处于界定二类或三类防雷计算的临界边缘时,必然会产生上述争论。严格说来设计人和审图方均未错,这是规范提供的数据不准确和不一致带来的结果。笔者有幸先目睹了“民规”修改稿,附录B1中依然将成都年平均雷暴日列为35.1d/a。笔者建议,对于此数据应逐个核实,才能列于附录中,而且规范相互之间也应尽可能对一些重要数据力求统一。
文内有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在网上搜搜“ 从一次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的争论看规范的不足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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