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事业(包括
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
建筑业、勘察
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全市建设事业的法规、规章和总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及中长期
规划,并指导实施。
2、负责全市规划、交通、园林、房地、环抱、土地、人防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建设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城建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建筑
装饰、勘察设计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建设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组织编制建筑经济定额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指导城建系统的体制及企业改革。
5、负责全市城市综合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
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管理工作;负责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墙体改革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新建商品房进入市场前的审查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行业的招商引资、技术合作工作。
6、负责全市建设事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组织城建系统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城市科学研究几技术引进工作。
7、协调、指导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8、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监察工作,拟定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城管监察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城管监察队伍的培训、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
9、负责全市市政、市容、环卫设施和重要项目设计施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市政管网和道路建设审查会签、占用道路、广告、牌匾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排放场地、公共厕所建设、居民生活垃圾和粪便处理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成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垃圾清运费及卫生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10、负责城市客运、供水、燃气的经营资格审验证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客运、供水、燃气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11、负责直属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员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管理工作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12、负责建委系统内行政性收费、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支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制定行业人才培养、职工教育、技工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