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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7-08-04
  • 更新时间: 2008-09-24

关于组织申报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第十四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2-25 14:18:53


 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省建设厅决定组织申报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和第十四批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1、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申报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热计量与节能改造、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小区、绿色建筑及超低能耗建筑等。

  2、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二、  申报条件

  (一)申报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条件

  1、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项目必要的实力及良好的资信,依托的技术单位要有成功的技术应用业绩和相应资质。

  2、申报项目达到国家和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完成有关立项审批手续,建设资金已落实。

  3、示范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够在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并在2008年内进行施工、安装的项目。

  4、示范面积一般要求:新建建筑一般公建在1万m2以上、住宅小区根据示范类型一般应在5—10万m2以上。

  5、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按建设部《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479号)执行。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小区包括新建建筑达到65%节能标准、可再生资源利用、庭院采用光伏照明及中水回应。

  (二)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条件

  1、2007年以来新开工、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投资到位、社会影响重大的建筑和土木工程。

  2、必须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新版)中的6项以上,结合工程特点还应采用其它新技术,3年内能完成申报推广的全部新技术内容,使工程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在推广新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工程特点,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

  4、已列入国家级示范工程的项目,不再重复受理。

  三、凡列入2008年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省建设厅将按增加投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同时项目所在市(县)也应从“节能基金”中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四、  申报示范工程的程序

  1、按上述省级示范工程的条件,各市建设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每个市应选取不少于3项工程申报省级示范工程。

  2、省建设厅将从批准的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择优选取2—3项推荐申报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3、各申报项目请认真填写“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和“河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需按附件格式打印)一式两份,由各市建设局初审后,于2008年2月15日前统一报省建设厅科技处。

  各市建设局和厅属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并督促前十三批建筑业示范工程中未验收的项目尽快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视同科技成果,并可参加省建设行业科技评奖。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科技处联系,联系电话:0311-87904504。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37号 

  邮政编码:050051

  附件:1、河北省建筑节能示范申报书

     2、河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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