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梁山县此次发行债券的手续问题,魏显法向《望东方周刊》记者证实:“时间太紧了,所以没有报批。”他解释说,梁山县政府与北京时代电影公司签约在 “梁山影视城”拍摄电影,今年9月就要开机,而上报国家有关部委需要很长的时间。
5月6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梁山县政府授权梁山国有资产运营投资有限公司发行的“景区建设债券”,形式上是国有公司债券,实质上是一种政府担保的地方政府债券。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所筹资金用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建设,但是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发行。
1993年4月11日,《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发行或变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既然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那么梁山县发行债券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属于非法集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后果是严重的,将直接对国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坏。并且,梁山县“以县财政作担保”的做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