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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立时间: 2008-04-26
  • 更新时间: 2008-04-27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条件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26 12:45:45 / 个人分类:奖项评选

       一、申报各类“装饰奖”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2、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

        3、已经交付使用一年以上,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4、已经在建设行政质检主管部门备案。

        二、承建单位应为该建筑装饰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所申报部分应为承建单位独立承建的。设计单位申报的装饰工程的设计应为设计单位独立设计的。参建单位申报的装饰工程项目应为参建单位独立施工的。

        三、“装饰奖”由工程的承建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和参建单位申报。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报设计单位和参建单位。设计单位为该装饰工程的主要设计单位,一个装饰工程只能申报一个主要设计单位,参建单位不得超过三个。

        四、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参建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施工和设计的资质证书。

        五、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参建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建筑装饰设计和施工合同。

        六、承建单位、设计单位、参建单位在当地应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社会反映,本年内无因施工和设计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七、设计单位应对所申报工程设计的知识产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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